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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估性骚扰案证据中的定势思维和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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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ph A. Neuberger

Neuberger & Partners LLP

Toronto/Brampton Criminal Defence Lawyers

 

根据作证的个体所诉证据作出裁决,这在法律上并不是一个错误。当想象谁是“真正的受害者”或决定是什么“类型”的人时,就会涉及迷信和定势思维。

正如上诉法院在 R. v. J. C., 2021 ONCA 131 案中第 68-69 段所写:

  • 【68】当理解反对定势思维推测规则的第二个关键点是:该规则禁止一定的推论, 但不禁止接受或使用某些定势思维的证据。Lisa Dufraimont教授在“性侵庭审中的迷信、推断和证据”(2019)第345-46,350 页中令人钦佩地指出了这一点。 其论点在 A.R. D. 一案中得到了强化见第6-8、62段、罗斯,见第73段。
  • 【69】因此,认可和依赖可能支持不允许的定势的证据本身并不是错误,如果该证据和案件有相关性,并且没有被用来援引一种不允许的推论,那么承认和依赖这种证据就不是错误: 罗斯,第130-38段。例如,在 R. v. Kiss,2018 ONCA 184,第101-2段中,申诉人没有呼叫求助的证据被认可。这个证据不是为了支持不允许的定势推论:她没有大声呼救,使她说不同意发生性行为的说法不太可信。 但这个证据可以用于反驳她之前说曾大声呼救引起注意的证据。

证据本身并不是定势思维和迷信,而是从证据中得出的推论必须与涉案人员的实际人员的证据联系起来。我们可以看看证人提供的关于他们曾是怎样的人、他们那时在想什么以及他们怎样描述当时的感受,以评估他们行为的合理性。

正如上诉法院在 R. v. Kiss, 2018 ONCA 184 中第30段中所解释的那样,证据可以使事件的一个版本或多或少地合理:

  • 【30】孤立地看,这段文章可能看起来有问题。然而,“与概率优势相协调”出自 Faryna v. Chorny,1951年CanLII 252(BC CA),[1952] 2 D.L.R. 354,[1951] B.C.J. No. 152(B.C.C.A.),这是初审法官早些时候在他的理由中引用的案件。Faryna 案的判决被广泛认为是评估可信度和可靠性的指南,无论是在刑事还是民事案件中。 Faryna 裁决第10段的相关段落并不是要权衡证据是否更有可能是真的,正如概率平衡标准所要求的那样。相反,这段文章提供了关于证词可能或不可能性的衡量的重要性:
  • 有关证人的可信度,特别是在证据冲突的情况下,不能仅仅通过检验特定证人的个人举止是否确信真相来衡量。测试必须合理地使他的故事与当前存在条件的概率的一致性进行检查。简言之,在这种情况下,对证人故事真实性的真正检验,必须是它与概率的优势相协调,而一个实际和知情的人在当时和这些条件下很容易认识到这些概率是合理的。

正如上文“对怀疑的怀疑”中所说,“在依靠举止之前,庭审的事实裁决方应该批判性地思考他们 如何以及为什么被证人的表现所震撼,他们应该谦虚地从如何提供证词中得出适当意义的能力。

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法官 Quigley 在 R. v. J. (D.),2021 ONSC 1300第 111 段中写道:

  • 【111】话虽如此,我也接受辩护律师的意见,即根据与想象中的“真实”受害者的比较,认为申诉人本来会或应该以某种方式行事,与谈论这个人在所描述的实际情况下的行为的合理性是有区别的。在评估证词时,根据申诉人本人提供的证词和关于事件或情况实际顺序的其他证据来评估叙述的连贯性是一个适当的考虑因素。只有当结论没有证据依据时,陈规定型观念才成为一个问题。

这突出表明,在盘问申诉人时,必须引出证据中行为所依据的特定特征和因素,以便对指控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男性攻击性惯性思维:

正如对投诉人有定势观念一样,对男子也有定势观念。由于男性往往比女性投诉人更高,体重也更重,他们有时被认为具有性侵犯性。男性通常被认为具有性侵犯性或遭受“有毒男性气质” 的理论概念。与女性申诉人一样,关于男性被告的结论应以审判时关于这些人的实际证据为基础。

最近做出的重要决定指出基于男性攻击性刻板印象的不当推理的例子有:

R. v. Ururyar, 2017 ONSC 4428 at 60段:

  • 【60】我理解庭审法官是在说上诉人的证据不可信,因为它符合一种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可能不会被不知情的人视为掠夺性,但可以被那些了解强奸文学的人认为是掠夺性。如果这是他的推理,那是不允许的。对于审理事实者来说,承认申诉人的朋友可能强奸她是一回事。倒过来推理,友谊或善良,正确理解,可以成为强奸的徽章,这是另一回事。这似乎是初审法官在这里所做的。我同意初审法官的意见,即我们必须保持警惕,拒绝对妇女行为的有害的陈规定型观念。与此同时,我们决不能对男子及其强奸倾向采取有害的假设。

R. v. Roth, 2020 BCCA 240 71段:

  • [71] 在我看来,上诉人关于驾驶室里事件的证据的可信度,包括他为什么可能已经睡着了的解释使其证词可信度减小,因为基于一个毫无根据的(因此是推测性的)假设,即他在作为举重运动员的训练中产生的体力耐力。 这一假设是在盘问中形成的。令人遗憾的是,它随后进入了法官的可信度分析。

R. v. Cepic, 2019 ONCA 541 23-24段:

  • [23] 在这里,初审法官一再使用“难以置信”和“荒谬”等词语来描述上诉人证词的各个方面。它反映了一个几乎完全基于对年轻女性在这种情况下会做什么的假设的结论。背景是重要的:在高度性化的环境中,一个女性唯一的派对,涉及酒精和男性舞者。
  • [24] 仅凭这一点,我就允许上诉。但初审法官似乎也利用了关于男性攻击性的刻板印象。在讨论上诉人的证据时,初审法官在第31页说:
    • .[他]试图以不符合常识的方式将[申诉人]描绘成性侵犯者。

R. v. A. V., 2020 ONCJ 315 174段:

  • [174] A.V.没有否认他有很多机会与B.B独处。 然而,大量的机会并不意味着,作为一个年轻、性经验不足的男性,他一定想在至少两次以攻击性、肆无忌惮的欲望强迫自己和B B发生性关系。 从法律和逻辑上讲,允许自己沿着这种思路思考是不可容忍的,就像允许自己相信许多其他陈规定型的神话一样,不幸的是,这些神话已经出现了关于性侵犯受害者应该如何行动的。

因此,当检方试图依靠关于男子行为举止的证据来提供性格和倾向证据时,就存在真正的危险,这些证据将导致基于对男性性侵犯的陈规定型观念的推理。 越来越多的判例法支持,这些推理与关于女性投诉人的迷信和定势推理都不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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